头部
您当前所在的位置: 首页 > 政务公开 > 执法监督 > 环境保护

行政处罚决定书(清环连州罚〔2023〕15号)——唐宁芳养殖场


来源:本网 发布时间:2023-06-26 10:57:27 字体大小: 浏览次数:-

清环连州罚﹝2023﹞15号

行政处罚决定书

当事人:

名称:唐宁芳养殖场

统一社会信用代码:92441882MA54QYAU37

地址:连州市大路边镇东峉塘村委会东峉塘村锁冲坳景中段处房屋

一、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

2023年4月12日,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养殖场进行检查时,你养殖场正常养殖,存栏肉猪约1400头,现场发现你养殖场粪污从沉淀池溢出至外环境,经山间排洪沟与山水混合流至下游水沟后汇入附近的农灌渠,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。以上事实,有《现场检查(勘察)笔录》《询问笔录》、现场照片、你养殖场环评、环评批复及验收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证实。

我局已于2023年5月26日以《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》(清环连州罚告〔2023〕17号)告知你养殖场违法事实、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,并告知你养殖场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你养殖场于2023年5月29日向我局递交《连州市唐宁芳养殖场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》称:1.你养殖场养殖过程中一直依法依规经营,不外排污染物。4月12日我局对你养殖场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因管理不到位,清明节工人回家祭祖导致猪粪几天未清理,贮存池堆存的猪粪过多导致溢出,你养殖场不存在主观故意偷排的行为,你养殖场发现猪粪溢出立即用泥土覆盖封堵溢出至排洪沟的猪粪,4月12日下午便将溢出至外环境的猪粪清理至场内猪粪集中堆放处,猪粪溢出持续时间短,未对周边的环境造成较大污染。4月15日完成对上述贮存池的检修。2.2023年4月中旬开始分别建设多个排污池,并于池底铺有10厘米硬底化措施。3.你猪场积极配合我局,提供各项资料配合调查,并按我局《责令改正决定书》要求,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整改。4.你养殖场受疫情、市场因素等影响,目前经营困难,养殖成本过高,养殖处于亏损状态,难以缴纳相关罚款。综上,恳请依法减轻对你养殖场的处罚。

你养殖场发现猪粪溢出后立即采取补救措施,用泥土对溢出至排洪沟的猪粪进行覆盖封堵,属于主动消除或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,且环境违法行为已在《责令改正决定书》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。综上,经我局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,采纳你养殖场提出的陈述申辩意见,对你养殖场粪污溢出至外环境,对农灌渠水质造成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依法减少处罚金额。

以上事实有《行政处罚告知书》(清环连州罚告〔2023〕17号)、2023年5月26日《送达回证》及《连州市唐宁芳养殖场环保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》等证据证实。

二、行政处罚的依据、种类

你养殖场粪污溢出至外环境,对农灌渠水质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“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、贮存、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,避免造成环境污染”的规定。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第一百零七条“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、贮存、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,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,责令停业或者关闭”、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》(粤环发〔2021〕7号)及附件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》§4.29裁量标准,我局对你养殖场粪污溢出至外环境,对农灌渠水质造成环境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: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(¥55,000.00)。

三、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、期限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和《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》的规定,你养殖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账户(详见《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(电子)》)。到期不缴纳罚款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,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%加处罚款,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。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四、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

如你养殖场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清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,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,也不提起行政诉讼,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,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。

联系人:严伟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电话:0763-6601673

地址:连州市吕仙路18号          
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

  2023年6月19日

清远市生态环境局连州分局         2023年6月19日印发


footer底部